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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最早的军法出现在什么时候?

时间:2018-11-05 20:00:00编辑:文二

规定凡是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作战任务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努力执行命令,完不成作战任务的,就要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拏戮汝”。这种简单的口头规定军队纪律与赏罚的做法,是早期的军法。

有的认为,这种口头规定的纪律与赏罚,虽然带有军法的含义,但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赏罚也不容易一致,还不能算是军法。我国的军法大约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因为这时,各诸侯国频繁进行“争霸”、“攻战”,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各诸侯国对攻战的赏罚都作了明文规定,建立起了一套以军功授爵制为中心的赏罚制度,并与严格而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带有强迫性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军法。

军法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最早的军法出现在什么时候?

这些军法,虽然由于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实行得比较彻底,规定也比较具体的是秦国,而且在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这种制度。

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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