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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罗马教皇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史

时间:2019-09-03 00:00:00编辑:吴飞

在天主教会的教阶体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能制定或废除教会法规,指定人员组成教廷,创立教区,任命主教,而且“在伦理和信仰上永无谬误”。在11世纪前,教皇须经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贵族遴选或认可。

尼古拉二世登基后于1059年决定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须得到法兰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的认可。直到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会议两次确认后,才正式规定教皇可单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不过仍须承认法、西、奥三国君主对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20世纪初,三国王室相继被废黜后,庇护十世废除了这种世俗君主的否决权。1914年,本笃十五世遂成为单由枢机主教选为教皇的第一人。教皇登基后任职终身,不受罢免,但可自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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