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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的形成与意义

时间:2019-06-25 00:00:00编辑:相形


三、伍麦叶王朝

伍麦叶王朝时期,由于帝国幅员进一步扩大,法律制度逐渐由国家分权管理,行政上出现了卡迪制度,卡迪意为“教法执行官”,原为军队里一种负责主持礼拜仪、指导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纠纷的军官。卡迪是由国家任命,分配到各地执行地方长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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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阿拔斯王朝

阿拔斯王朝时期,国家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法学思想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

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学派,他们是:马立克学派、哈乃斐学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勒学派。


五、中世纪时期

这一时期,教法体系已逐步形成。为从公元八世纪初至十世纪中叶,为伊斯兰教法思想成熟达到全盛时期。这个时期学派兴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

这时期,除《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渊源之外,研究、创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渊源逐渐多了起来。该时期各法学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古兰经》《圣训》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于是在伊斯兰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成了四大立法原则。除此之外,各地法学家又提出了许多辅助性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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