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0 20:00:00编辑:梓岚
元沿设,员额很多,除内台三十二员,尚有江南行台二十八员、陕西行台二十员。
明废御史台设都察院,通掌弹劾及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为正七品官,分区掌管监察,称为“巡按御史”。巡按御史被称为“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主断,官位虽不高,但权势颇重。
清同明制,乾隆时于都察院左都御史、在副都御史下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及监察御史,清末增至二十道。其职掌为“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等事。
清朝,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为制衡行政机构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员。监察御史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利,并对府州县道等审判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例如1722年-1769年设置的巡视台湾监察御史,另外,该官职品等为从五品。
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废除该官职。
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