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5 00:00:00编辑:相形
早期哈里发们及其派往各地的官吏解决问题的案例和法令,散于个别人的手中,也无正式记载。
因此,按照经、训的律例和伊斯兰教原则,创制新的法规或批准各地原有习惯法,建立伊斯兰法治,以巩固和完善国家政权,确立对新领土的统治,是哈里发帝国和伊斯兰教迅速发展的急需。
三、国内出现教法学家
于是,在国内尤其在首都和圣地麦加、麦地那等文化较发达的城市,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教法解释和研究工作的人,被称为“法基亥”,即教法学家,他们从事研究的领域称为“菲格亥”,即教法学。
他们依照当地的惯例和个人的推理,演绎出符合宗教伦理的法律判断。由此形成带有地域特征的早期教法学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贾兹和叙利亚。
14世纪的伊斯兰教历史学家伊本·赫勒敦说:教法学就是“认识安拉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教法学不仅是研究各种法律行为的细节规定,而且包括立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逻辑方法。
对于经、训明文未作规定或者援引经、训条文精神也无法解决的问题,他们或审定批准当地原有的传统习惯,或按照自己的推理演绎出适当的判例,回答社会上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