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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与其后的异变

时间:2020-12-02 09:16:23编辑:野蛮历史网

  结合“当收利权”的说辞,这一以制置三司条例命名的机构,最初出台的又多是关乎“利权”的新法,却并非只是整顿财政的变法机构。漆侠在《王安石变法》中指出:“实际上,这个机构在1070年废除之前,不仅是整理财政的机构,而且是主持变法的总枢纽”。余英時不仅所见略同,还更具卓见地揭示,这实可视为“非常相权”:“王安石熙宁二年任参知政事,其所拥有的相权属于非常的性质。此可由三司条例司的设立见之。三司条例司是为变法而特增的机构,易言之,即发号施令的总部,争议最烈的青苗、免役都从此出。这是王安石在神宗全力支持下独断独行的所在,人事的安排也由他一人全权做主。这种非常的相权在实际运作中才充分显出它的威力,从制度方面作静态的观察尚不足以尽其底蕴。”(234-235页)在他看来,“神宗的变法热忱及其最初对王安石的无限信任才是后者取得非常相权的根据”,而“神宗无保留地以君权配合王安石相权的运行是基于一种崇高的理想”,“彼此之间的权力得失至少不是主要的顾虑,故君相之间脱略形迹,君权相权也几乎有合一之势”(238、240、243页),从而打造出宋代士大夫政治“得君行道”的最佳绝配。

  对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余英時认为,“在宋代政治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这种意义“必须从正反两方面去理解”。其負面意义留待下文讨论,这里先征引他对正面意义的精彩论述:

  正面的意义是它象征了士大夫治天下的权力已得到皇帝的正式承认。依照当时的政治理想,皇帝与士大夫虽然以政治地位言有高下之别,但却共同负担着治理天下的责任。在分工合作的原则下,皇帝和士大夫都必须各尽职守,为人民建立一个合理的生活秩序。在这个理想之下,王安石因变法而取得的非常相权尽管是神宗所授予的,然而却绝不能看作是后者对前者的特殊赏赐。因为神宗授权王安石是履行皇帝本身的公共职务,而不是一项私人的行为。同样的,王安石的相权也不是属于他个人的;他所以取得非常的权力是由于他代表士大夫接受了变法这一非常的任务。神宗和王安石对于君相关系的认识不但都同时达到了这一新高度,而且还相当认真地加以实践,这才是他们超越前代的地方。(242页)